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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滥用职权和受贿的定性与分析
        日期:2014-04-05       分享+

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科科长。周某,曾任某区文化局副局长,因判刑被开除,刑满释放后任职于某企业。2006年年初,周某多次向张某请托帮其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张某在2007年1月,先后以下属黄某、张某本人、机关事业科的名义登录社会保险电脑系统,把周某的参保电子档案从某企业调入张某事先物色好的某事业单位,为周某虚构了干部身份,然后违规将周某的资料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库内,并确定为因病退休,完成了对周某的退休初审,最后点击复核通过。周某从2007年2月开始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为感谢张某帮忙,2007年5月,周某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2年3月,张某的行为被发现,至此,周某违规领取养老保险金共计24万余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定性和处理中,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诈骗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受贿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分别构成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数错并罚。

点评解析

经研究,我们倾向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张某不构成诈骗行为。所谓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周某身为企业人员,其提前病退应当由养老科审核。张某作为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科科长,主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审核,张某虚构周某的干部身份,将周某的提前病退审核纳入自己的职责范围,使其帮助周某提前病退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但我们认为,对张某不宜认定为诈骗行为,一是张某掌握密码并能够进入社会保险电脑系统,是利用其担任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并非通过诈骗获得机关事业科、下属电脑密码登录社会保险电脑系统;二是张某虽然虚构周某的干部身份,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但被冒领的24万余元的社会保险金并非被张某占有,而是被周某占有;三是张某是退休社保资金发放的审核把关人,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如果张某构成诈骗行为,那么张某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欺骗的是张本人,这在逻辑上难以成立。

(二)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和受贿。滥用职权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即行为人超越法定职责和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本案中,张某系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科科长,依法承担该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审核的职责。张某利用掌握下属黄某、机关事业科电脑密码的便利,未经审批,登录社会保险管理系统,是利用职权的先行行为;张某擅自把周某的参保电子档案从某企业调入张某事先物色好的某事业单位,为周某虚构了干部身份,然后违规将周某的资料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库内,并确定为因病退休,是滥用职权的实行行为;张某先是完成对周某的退休初审,然后点击复核通过,是前期行为的自然延伸,也与其特定的公职身份紧密相关。张某明知其行为违反了法定标准和程序,且会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仍然实施,充分反映出其具有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直接造成了24万余元社保资金被周某冒领的危害结果,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行为的结果要件。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属违法行使职权,完全符合滥用职权行为的本质特征。

同时,张某明知周某不符合提前病退的条件,仍然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周某谋取提前病退、以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身份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等利益,收受周某5万元,侵犯了职务廉洁性,构成受贿行为。对于张某滥用职权后收受贿赂的行为,根据执纪实践应合并处理。(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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