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被告人刘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黄某犯单位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2018年7月18日,渭源县环保局原局长刘某、县审计局原主任科员黄某受贿案在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2018年3月23日,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宋富荣正主持召开县纪委常委会及监委委务会。“第五纪检监察室提出的关于对刘某、黄某二人共同采取留置措施的建议,大家是否同意?”
会议室里一时间陷入了沉默!沉默是可以理解的,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正式实施才仅仅3天,作为县级监察委员会现在就要试用留置措施,无任何经验可循、无任何先例可依,一切得从零开始。
“县纪委监委刚成立仅三个月,留置措施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调查手段,需要慎之又慎,对刘某、黄某二人采取留置措施主要原因是什么?”
“留置措施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还未使用过,相关的程序还不够明确,采取留置措施后社会影响会很大,必须要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充分条件才能够实施,现在对二人采取留置措施,条件成熟不成熟?外围调查的证据方面,指向明确不明确?”
……班子成员都提出了一系列问题。
第五室负责人说,“刘某、黄某二人的问题经过初核调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已形成事实,并且提供不出相关的账务,有销毁会计凭证的嫌疑,从银行调取的流水来看,有从小金库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的情形,涉嫌职务犯罪,在询问期间二人拒不交代问题,不采取留置措施,案件无法查清。”
“刘某、黄某涉嫌共同犯罪,且很有可能串供或者毁灭证据,我同意采取留置措施”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梁国新打破了沉默。
班子成员通过对案情反复研究,对留置措施的相关程序、安全保障等经过认真讨论,形成了采取留置措施的共识,县纪委常委会及监委委务会作出了关于共同留置刘某、黄某的决定。而这也是定西市首例监察留置案。
县纪委监委作出采取留置措施的决定后,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了审查调查专案组,从公安机关抽调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过得硬的精干力量组成安全陪护队伍,从县医院抽调全科医护人员组成医疗保障队伍,从县纪委监委机关抽调人员组成后勤保障队伍等4个工作队伍,统一安排部署后,各司其职,立即行动,于3月23日晚8时25分,办案人员向刘某、黄某宣布《留置决定书》,连夜将其送至留置场所,并完成登记、体检等流程。此外,市县纪委监委还就留置期间人员安全、讯问、饮食、医疗等问题作出周密细致安排。
“办案组开展每一步工作都必须要进行充分讨论,及时将办案遇到的问题向市纪委监委请示汇报,在市纪委监委的指导下,稳步推进案件查办工作。”办案一开始,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就提出了明确要求。
案件调查期间,市县两级纪委监委主要领导高度关注,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王钧同志,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文学斌同志多次就办案进程、留置措施实施、审查安全等作出具体指导。同时,渭源县纪委监委还做了大量工作:制作了工作证,完善提请县委批准采取留置措施审批表、金融查询书等多达十几种文书,修改完善留置点进出入登记表,健全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确保采取留置措施全过程严肃、规范、合法。
从决定采取留置措施那刻起,县纪委监委第一时间将办案骨干集中到一起,成立专案组兵分两路开展谈话和书证调取工作。40余天来,他们或往返于银行、单位、办案点,或彻夜查看案件资料,研究案件突破方向。
经过办案人员全面试用谈话、讯问、询问、查询、调取、扣押、搜查等调查措施,已经初步掌握了二人违法犯罪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开始对二人做最后的攻坚。
面对铁证,刘某心里防线彻底崩塌,终于交代了其任县审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法收受贿赂和贪污等职务犯罪问题。黄某也交代了其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的犯罪事实。
5月8日,刘某、黄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实现“两规”的法制化,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更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对于有法定情形且涉嫌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如果不将其留置,将严重影响监察机关对违法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调查,有可能造成事实调查不清、证据收集不足,使腐败者逃脱法律的惩处,符合留置情形的决不能心慈手软,必须得采取留置措施。”渭源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宋富荣这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