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重要事项集体决策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工作会议议事范围:
(一)协调落实和跟踪推进县纪委全会、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县纪委监委书记(主任)专题会议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三)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三条 工作会议可根据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决策部署,县纪委监委书记(主任)安排或工作需要,适时由分管领导决定召开,分管室组准备会议材料并做好会务工作。
第四条 工作会议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常委或监委委员主持,有关室组、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工作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相关室组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五条 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得通知乡镇纪委书记参加,确需参加的,报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同意后参加会议。
第六条 工作会议确定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抓好落实。
第七条 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可编发会议纪要,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发。
第八条 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材料应归档备查。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