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完善重要事项集体决策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室组务会议议事范围:
(一)协调落实和跟踪推进县纪委全会、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县纪委监委书记(主任)专题会议、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工作会议决策部署。
(二)需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会议、县纪委监委书记(主任)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班子成员交办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三条 室组务会议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室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提出议题并主持,由主持人确定参会范围,参会人员应在3人以上。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应归档备查。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乡镇纪委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列席室组务会议。
第五条 室组务会议对议事范围内的事项要提出明确意见和措施,重要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