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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规定
        日期:2020-12-03       分享+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和机关工作秘密,规范和加强机关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甘肃省党政机关保密管理办法》和市委、县委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积极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

  保密工作领导体制

第三条  机关保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和密码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各室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室组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机关牵头成立的审查组、调查组或其他临时工作机构的保密工作,各组长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机关保密和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在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保密和密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保密和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一)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重点研究、讨论和决定重大保密事项。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保密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作出决定;

(二)以保密和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名义的发文(电、函),属于重大问题的要经保密和密码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由组长签发;属于保密和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已经议定或计划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问题,由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要求执行的保密工作任务,先由保密和密码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实施意见,报组长或副组长阅批,按批示意见办理;

(四)加强对机关各室组保密工作管理,对机关发生的失密、泄密、窃密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机关各室组、内勤岗位均属保密要害部位,领导和各室组工作人员均为涉密人员,应加强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机要文电保密

第六条  机关涉密文电的起草、印制、递送、收取、阅办、保存、清退和销毁等环节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七条  涉密文电起草时就应标明密级。在修改、征求意见、讨论、销毁等环节,都应按所标密级文件对待。

第八条  涉密文电和材料印制一律由办公室或经保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承担。严格限制接触范围,禁止无关人员介入,残品、次品、废品、校样要随时销毁。严格按照领导批准的份数印制、不得擅自多印多留和自行处置。

第九条  涉密文电一律通过委机要和保密局或邮政公司机要系统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或快递。需要直接送达的,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专人专车递送,不得失控。

第十条  涉密文电收取原则上统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认真检查密级标志,核对文电份数、目录、编号等内容。发现纸张损坏、文件短缺,应追查原因,向领导报告。确因工作需要发至机关室组的涉密文电,要严格登记,妥善保管,必要时可送交办公室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向班子成员送阅涉密文电,应严格按照涉密文电阅办范围送阅。

(一)不能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涉密文电;

(二)领导不得在家中阅办涉密文电;

(三)领导之间不得横传涉密文电;

(四)其他工作人员需要借阅的,经领导批准在办公室登记借阅,用完及时退还;

(五)需要业务部门办理的,按领导批办意见办理。

第十二条  涉密文电应与非涉密文电分开保存,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需归档的及时立卷归档后移交办公室。归档涉密文电原则上不借出使用,使用时应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涉密文电应定期清查,按时清退。对无保存价值的涉密文电资料认真清理、逐一登记,经室组负责人鉴别并批准签字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监销。工作岗位调整人员,应办理清退移交手续,由原所在室组负责对其办理的文件等资料进行清理收回。涉密文电销毁应在指定的文件销毁机构销毁,由保密人员监销,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

第十四条  涉密文电中的密码电报应当根据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回复密码电报应当密来密复;传达密码电报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保密

第十五条  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控制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信访举报件、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十七条  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报道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办案中发生失泄密情况,有关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补救,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和密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涉及执纪监督监察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执纪监督监察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章  会议保密

第二十条  涉密会议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召开,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必要时在会议场所布置警戒。召开保密程度较高的会议时,应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召开涉密会议前应限定参加人员,与会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参会人员未经准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或拍照。

第二十二条  印发会议上的领导讲话,凡涉及秘密的都要注明密级。密级划分要严格掌握,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如需改变,应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会议秘密文件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散会前须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与会人员带回的文件要核对清楚,履行签字手续。涉密会议材料如发现丢失、被窃,应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和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密级较高的会议,不得向新闻媒体透漏相关信息或提供会议材料。确因信息发布需提供相关会议资料的,应由分管领导对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提供、发布。领导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时,凡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涉密载体的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机关涉密计算机(以下简称内网机)由办公室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安装、调试,个人不得私自安装;内网机应有明确涉密标志,不得直接或间接联接国际互联网,严禁非本单位人员上机。

第二十六条  内网机软件和应用程序统一由办公室信息中心提供,未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办公室信息中心审查批准的软件禁止上机运行。机关非涉密计算机(以下简称外网机)应与内网机物理隔离,严禁在外网机上存储、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七条  涉密载体是处理过涉密信息的移动硬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介质。涉密载体严禁在外网机上使用或处理信息。携带涉密载体外出,须经各室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八条  内网机和涉密载体要根据存储或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保护和管理,销毁内网机和涉密载体应按照秘密载体销毁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七章  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机关保密和密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定密工作负总责,保密和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是机关指定定密责任人,负责机关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审批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定密程序是承科室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经科室要负责人审核和分管领导批准,报机关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机关秘密变更、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和密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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