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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管理规定
        日期:2020-12-03       分享+

第一条  为加强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细化责任,确保印章存放安全,管理规范和使用正确,维护用印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准确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包括中共渭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渭源县监察委员会”“中共渭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渭源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渭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要发电专用章。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机关印章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机关发文(函、电)、开具介绍信、报表和制发证件等事项。特殊情况下,办理个人事宜需使用纪委办公室、监委办公室印章的,应报请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

第四条  机关发文(函、电)加盖印章按照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以办公室审核签批和纪委监委领导签字审批为依据;开具介绍信、报表和制发证件等事项加盖印章,按照开具对象和落款单位的不同,由纪委、监委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审批后办理。

第五条  使用印章严格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使用中共渭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应由副书记、书记签字审批;

(二)使用渭源县监察委员会印章,应由副主任、主任签字审批;

(三)使用中共渭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应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四)使用渭源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应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五)使用中共渭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要发电专用章印章,应由副书记、书记签字审批。

第六条  印章使用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凡使用印章,必须要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内容、用印数量、审批人、用印人,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应亲自用印,盖印要工整清晰。

对于涉密的内容用印,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信函上加盖印章。

第七条  印章保管要符合保密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取用存放。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印章。严禁违反审批权限或未经审批使用印章。

第八条  因机构增设、变更需要刻制新印章,应凭组织、编制等部门文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出具办公室介绍信,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刻制;因印章损毁刻新章时,应写出书面申请,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九条  停止使用或损毁的印章,应区别情况交办公室封存或销毁。销毁旧印章,应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二人监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用印登记本和介绍信存根等材料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按照归档要求交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机关各室组的印章使用管理应指定专人管理,参照本规定严格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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