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提高资金和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负责研究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资产管理等重大事项。
(二)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负责指导编制机关年度预算,了解掌握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及运行情况。
(三)办公室主任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的统筹协调,审签机关年度预(决)算、会计报表和相关文件。
(四)办公室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财务、专项资金、资产管理制度,会同机关有关室组共同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办公室具体负责机关预(决)算编制、资金申领、账户开立、会计报告编制、住房公积金、职工医疗保险及日常经费、专项资金的核算和资产管理。
第三条 银行账户统一由办公室申请开设,机关其他室组不得设立。
第二章 预算资金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工资福利费、水费、电费、取暖费、差旅费、邮电费、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费、车辆燃油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维修(护)费及财产保险等办公费用预算;机关其他室组提出专项经费预算需求和依据,由办公室汇总编制机关下年度预算,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研究,统一由办公室上报县财政局。
第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后,办公室负责呈送委领导审阅。
第六条 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在室组预算之内,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专项经费预算的,机关相关室组提出申请,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审议后,由办公室统一申请。
第三章 报销审批
第七条 办理报销的室组或个人,原则上在费用发生1周之内,凭原始凭证和物品明细清单并注明事由,由经办人、室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主管会计进行审核,按权限审批报销。
经办人不得报销与经办事项无关的费用,审批人不得审批其本人所发生的费用单据。
公务活动支出及报销按照机关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不含差旅费):
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1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由分管领导审批;
1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不含工资、津贴补贴等固定性资金、计划内会议经费及其他正常经费)支出事项,由机关相关室组提出预算并经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四章 公务费管理
第一节 差旅费
第九条 差旅费必须用公务卡支付,确需预借现金的,由经办人按规定填写差旅费借款凭证,注明事由、人数、时间、地点、预借金额。借款事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每人每次借款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在费用发生后15日内及时报销清账。借款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办公室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回,借款尚未还清的不得再次借款。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提前填写出差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出差。差旅费报销由经办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室组主要负责人签字,主管会计审核后,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 凡配备公务用车的,不再报销县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出外(含出境、出国)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察、调研或办理其他公务,必须附有经室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示同意的通知或申请(出境、出国须有干部人事部门审批意见),在办公室按批准金额领取借款。出差人数、时间、地点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二节 办公费
第十四条 正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固定电话费、信息网络费、水电费、取暖费、文印费、邮政费、车辆运行(汽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由办公室审核,按权限审批报销。
第十五条 报刊杂志及业务资料订购费由机关各室组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计划,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按权限审批报销。
第三节 会议费和培训费
第十六条 各类会议严格按照《渭源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会议费标准。
第十七条 全会及综合性工作会议,由办公室根据会议日程、规模提出经费预算,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机关各室组召开业务会议或举办培训班,由相关室组提出预算申请,办公室审核,按权限审批后实施。无预算或未经审批的会议、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会议(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承办室组应当备齐会议(培训)通知、批准的经费预算及会议(培训)费用清单、会议代表(培训学员)签到册、县政府会议通知单等相关资料,由办公室核报相关费用,从各专项经费中列支。超出预算的,承办室组应当事先向批准预算的部门及领导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销。
第四节 接待费
第二十条 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接待标准按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接待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办公室另行制定,与本办法相衔接,一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接待任务完成后,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经办人及相关负责人签字后,送主管会计和办公室主任审核,按权限审批报销。
第五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对各专项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审查、调查组成立后,应提出工作经费预算并经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根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应当从严管理,严格审核报销。
第二十五条 办案专项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须经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设备,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集中采购范围,但需采购人直接采购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并依法接受监管。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按程序审批后采购。其他能通过调剂解决的设施设备,原则上不再购置。
第二十七条 建立资产购置计划和审批制度。资产购置和管理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机关相关室组增加、更新办公办案设施设备等资产,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品目、数量及购置理由,办公室审核并汇总作出采购计划,由办公室商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分批集中统一采购。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对购置的资产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登记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及职工个人办公设施设备管理使用档案,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机关各室组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分台账,实行对账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或退休,应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应当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办公室应当会同机关各室组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闲置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收回,调剂使用;需要进行处置的固定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由办公室及使用室组提出意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后,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评估,按权限审批办理。其他室组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机关固定资产。
第七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干部职工应当加强对财务开支标准、范围等有
关规定的学习,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填报有关费用要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负责同志在审核报销有关财务费用时,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 财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
第三十三条 机关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机关干部职工的监督,实行月度报表和季度、年度报告制度,每月底向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提交财务报表,每季度末向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