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渭源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县纪委监委机关承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友好往来、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 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有利公务、务实周全、节俭简朴、安全规范、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统筹对口接待。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业务对口室组协同配合。
第五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省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外省(区、市)纪委监委副省级以上领导、市(州)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的接待,由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呈送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告县委办公室。机关各相关室组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条 省纪委监委和外省(区、市)、市(州)纪委监委厅局级以下人员的接待,由对口室组商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呈送相关领导审批后,办公室负责接待,对口室组配合。
第七条 乡镇纪委监委人员来县纪委监委机关办理公务,需要安排食宿的,由对口室组报告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办公室统筹安排,对口室组配合。
第八条 机关公务接待应当依据公函审批接待,不安排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接待。
接待对象因特殊紧急情况未提前发公函的,应要求其及时补发公函。
第九条 机关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住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摆放鲜花、香烟。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按标准结算。
第十条 机关公务接待用餐,由办公室统一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早餐伙食费,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午餐、晚餐伙食费,由办公室出具收款凭证(不作报销依据),用于抵顶相应的接待支出。财务人员要对缴纳的伙食费收支情况进行记录,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机关公务接待一律不搞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费用由出差方自行解决。工作餐就餐标准按照出差方控制标准执行,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安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在调研检查或迎送途中就餐的,应就近到所在乡镇食堂或指定宾馆就餐。
第十二条 机关公务接待不在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气球、彩旗等礼仪性标识,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排群众迎送,不列队欢迎,不摆放花草,不献花。
第十三条 机关公务接待用车应从实际出发,尽量安排集体乘坐中巴车或商务车,减少用车数量。
第十四条 机关公务接待活动的场所、项目和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原则上一律安排在定点政务接待宾馆。不超规格、超标准安排,不安排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机关公务接待要认真落实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从严控制接待费用。同时,要协助接待对象结算应由其负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